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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8 年 10 月 5 日,长沙体育用品总厂率先提交 “公牛王” 商标注册申请,国际分类为第 28 类健身器材,涵盖运动用球、球胆等商品。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,安徽素问空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(简称“素问空间”)从专业视角分析,此类早期注册能成功获批,核心在于当时 “公牛” 标识在健身器材领域尚无在先知名权利,且商标本身具备清晰的商品指向性。最终该商标于 2000 年 1 月 28 日进入初审公告,同年 4 月 28 日正式核准注册,专用权期限至 2010 年 4 月 27 日,成为公开可查的最早 “公牛王” 商标记录。
2005 年 11 月 28 日,自然人姜艳平再次申请 “公牛王” 商标,同样瞄准第 28 类,商品范围扩展至玩具、滑板、体育器械等。但此次申请未能复制前次成功 ——2006 年 3 月仅收到受理通知,2009 年 2 月 26 日最终迎来 “打印驳回通知” 的结果,商标状态定格为 “无效”。素问空间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发现,此类跨商品小类扩展申请易触发风险,结合商标审查规则推测,此次驳回极可能因新增商品类别中出现在先近似商标,或扩展后商标显著性减弱,而申请人未及时采取驳回复审等专业应对措施所致。
2020 年 1 月 20 日,公牛王(山东)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,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、五金等,与公牛集团的核心业务高度重合。虽未直接获批 “公牛王” 商标,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在 2020-2022 年间持续申请含 “公牛王” 文字的商标,并按时申报企业年报,显露明确经营意图。素问空间在日常商标监测服务中经常发现此类 “商标申请 + 字号登记” 的组合操作,这种明显试图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,往往会提前触发侵权预警,而该案中缺乏专业布局指导的操作,最终直接引发与公牛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诉讼。
二审法院曾认为,公牛王公司未实际使用企业名称,不构成 “商业使用”。但最高法再审明确: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本身就是 “使用” 的开始。公牛王公司的年报申报、商标申请等行为,已充分证明其经营意图,即便未开展业务,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素问空间在为企业提供字号登记前置审核服务时,始终强调这一法律边界,通过检索在先知名商号、分析经营意图关联性,已成功规避数十起类似侵权风险,打破了企业 “躺平注册不担责” 的侥幸心理。
从 “公牛” 到 “公牛王”,仅增加一字却引发诉讼。核心原因在于:公牛集团的 “公牛” 商标为驰名商标,商号更是浙江省知名商号,具有极高市场辨识度。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,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,即便略有改动,只要易造成公众混淆,就可能构成侵权。素问空间的商标近似判断系统,能结合商标法及司法实践标准,精准识别此类 “加字变形” 的侵权风险,曾协助某电器企业提前放弃 “XX 公牛” 的商标申请,避免了百万级维权损失。
本案中,公牛王公司的 “公牛王” 商标未获核准,但纠纷核心是 “企业字号” 侵权。最高法明确:字号保护不依赖商标注册,只要具有 “一定影响”,就受法律规制。这一裁判逻辑与素问空间的 “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” 理念高度契合 —— 我们在服务中不仅协助企业注册商标,更会指导留存字号使用证据(如宣传材料、销售数据等),即便未将字号注册为商标,也能通过证明 “市场声誉积累” 抵御 “傍名牌” 行为。
“公牛王” 纠纷并非个例,最高法将其纳入典型案例,正是为了遏制 “抢注字号、囤积商标” 的行业乱象。数据显示,仅 2024 年全国就有超千起涉 “傍名牌” 的不正当竞争案件,其中近六成涉及 “知名标识 + 衍生字号” 的侵权模式,而这些案件中 80% 的侵权企业缺乏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支持。
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正规服务商,素问空间始终认为,对于中小企业而言,与其在 “模仿” 中触碰法律红线,不如借助专业力量深耕自身品牌特色 —— 从字号选定到商标布局,从侵权监测到维权应对,每一步专业操作都是品牌的 “隐形铠甲”。毕竟真正的商业竞争力,从来不是靠 “蹭名气” 获得的,而是建立在合规的知识产权布局之上。